日本会计检查院财政决策审计的做法:

  1、审计范围的划分

  根据日本《会计检查院法》划分出必须审计和选择审计两类。必须审计即法律规定每年必须进行审计的会计事项,主要包括:国家每月的收入和支出,国家所有的现金、资产及国有财产的收支,国家债权的得失与债务的增减,银行为国家承办的现金、贵金属及有价证券的收付,国家投资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法人会计事项等。选择审 计即会计检查院认为必要,或内阁提岀要求的会计事项,主要包括:国有的或国家保管的有价证券及国家保管的现金和动产,国家专卖、国营铁路及电报电话事业以外的单位为国家或国营事业办理的现金、动产或有价证券的收付,直接或间接获得国家补助、资助、或者取得贷款、补偿亏损等财政资助单位的会计事项,国家投资少于二分之一的单位会计事项,以及国家项目合同承包人的会计事项等。

  2、审计方式及重点的确定

  日本会计检查院对国家财政决算审计,主要采取报送审计和现场审计两种方式。根据《会计检查院法》规定,凡应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每年必须定期向会计检查院报送计算单和主要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含票据、合同和文件等)。会计检查院采取抽样审计的方式,对这些计算单和原始凭证进行审计,主要是确认数字的真实性以及会计事项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这一制度称之为计算证明制度。除了报送审计外,会计检查院还派遣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审计。由于现场审计的面比较广,必须选择重点单位和项目。会计检查院在选择审计重点时,首先提岀本年度的审计主题,凡与这个主题有关的单位和项目就是当年审计的重点。

  3、审计结果的利用

  日本宪法规定,国家全部财政收支每年必须经会计检査院审计,并编写审计报告提交内阁,由内阁在下年度将财政决策连同审计报告一起提交国会。这一法律规定,将会计检查院对国家财政决策的审计工作,纳入了财政管理体系,并使之成为其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国会对国家财政决策的审议、分别审议和总体总结性审议等三个阶段。审议结束后,国会主要根据会计检查院审计查出的问题,对财政决策作出决议,并要求有关省的大臣提岀对这些问题的改进措施。最后,此决议提交参众两院进行表决,并由议长将决议的结果通知内阁,内阁 在下一次常任委员会上向议长提交决议中涉及有关问题的纠正落实情况。这种做法,使会计检查院的审计成果得以充分有效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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