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构成的基本要素是指具备构成商标的各种条件。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这就说明商标构成的基本要素是文字和图形。

  由于商标的色彩对提高广告宣传效果和更有效地发挥商标的作用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色彩也可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但与文字,图形不同的是,色彩不能独立地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只有与文字图形相结合才能构成。因此,在商标的文字、图形中明确其色彩就十分重要。由于商标色彩做为商标构成要素的这一特殊性质,一个商标的文字、图形与另一个商标完全相同而色彩不同时,就有可能被视为另外的商标。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

  目前,国际上有的国家把商品包装和容器的特殊样式乃至音响、气味等等,也认为可以构成商标,允许注册。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就把饮料可口可乐瓶子的形状作为商标在美国注了册,享有专用权。美国一家银行把倒金币的“哗啦”声音录下来作为商标,其他人不得再用这种声音。关于这些构成,我国《商标法》并无明文规定,以前一律不予承认。但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有承认这些特殊商标的趋势。如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耗资 200万,在国内首次采用有声商标,把给唐老鸭配音的著名演员李扬的声音输入游戏机内,只要一开机就可以听到李扬说的“小霸王其乐无穷”的声音,使消费者当场就能识别冒牌货,从而赢得了顾客们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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