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司章程的公司,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从法律层面就将其拒绝在了发起设立阶段。
而那些拥有公司章程的公司,也存在两种不良情况:第一种是那些制定了公司章程后就将其进行封存的公司,对章程的内容毫无了解,甚至从未认真阅读过;第二种是那些懒于自己动手,直接下载章程模板,或者套用其他公司章程的公司。
对于这些公司来说,也就等于直接放弃了公司治理,甚至为公司的运营发展埋下了祸根。
1、公司重要事项无从开展
《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很多重要事项都明确说明了“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是因为《公司法》的规定是结合公司的普通性质制定的,具有普适性而不具有针对性和更有效的操作性。
所以,针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以及表决程序、董事成员的提名、任命和任期、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骋用和解聘等,均需要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公司章程做出具体、详细、全面的规定,才能确保各组织活动有序开展。
而那些制定了公司章程而不看的公司,或者是照抄照搬他人公司章程的公司,往往会因为无规矩所以成不了方圆,最终导致公司陷入一片混乱的艰难境地。
2、推动内部矛盾升级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都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利,但是两者之间的权利范围却存在多处重合,是一种典型的权责不清的表现。
例如,在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计划)、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合并、分立)、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方面,股东会和董事会可以同时行使相同的权利,如果彼此意见一致,则相安无事;如果双方意见相左,往往会让彼此之间产生矛盾。
3、引发投资争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条规定显然放大了投资空间,不再仅局限于货币形式的出资,但是对于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应该如何评估、由谁选择评估机构、选择什么样的评估机构才可以达到客观公正的标准,《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此时,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应规定,任由投资者各取所需,不仅有失公平原则,也会引发强烈的出资争议。
诚如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有一千个公司就有一千个公司章程。所以,不要仅仅为了更容易获准登记,而选择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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