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尔巴克和雷萨对1968—1983年间318起并购交易进行了考察。这些并购交易中大约有2/3发生在制造业中,收购方的规模平均是被收购方规模的10倍。他们发现,这些样本中的绝大部分公司由于受到各种约束而不能充分利用税务收益。但是,许多公司在并购后实现了税务收益,平均收益约为收购方公司市场价值的10.5%。

  斯科尔斯和沃尔夫森研究了不同时期并购交易发生的数量,包括1981年以前、1981-1986年期间以及1986年以后。1981年的税收法案为并购和其他形式的重组提供了各种税收激励。其中的一些激励措施在1986年税法改革中被废除了。斯科尔斯和沃尔夫森把并购活动的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1981年税法中的税收激励因素,这些激励因素在1986年的税收法案中被废除了。

  海恩研究了交易的税收特征对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双方超常收益的影响。首先,她注意到,享受免税待遇是一些交易发生的前提条件。不能获得免税待遇的目标公司可能不愿意继续进行交易,而是去寻找其他能够组织免税交易的投标人。特别地,她发现“来自净营运亏损预提和未利用税收抵免额度的潜在税务收益能够对免税收购中的公司公告期收益产生积极的影响,资本利得和被收购资产税基的提高会对应税收购中的公司收益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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