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有一个附件,就发展中国家而言,对起源国是外国的作品的翻译和复制,扩大了作者专有权的某些例外范围,也就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给予某些优惠。这需要缔约国(限于发展中国家)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提出表示利用此项优惠的声明,为期10年。期满可以续展。

  1、翻译强制许可

  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提交关于利用公约附件第2条关于翻译权优惠的发展中国家,该国主管机关有权在下列条件下发给非独占的和不可转让的许可证,以代替伯尔尼公约第8条规定的翻译专有权:

  ① 许可证只适用于以印刷或者其他类似形式的复制,因此,影片和录音制品之类的作品不在内。

  ② 许可证的授予只限于为教授、学习或研究之用。

  ③ 一部作品自首次出版起满3年,著作权人没有许可他人在有关发展中国家以该国通用语文出版译系的,可以颁发许可证。

  ④ 在颁发强制许可证后,著作权人仍可许可其他人翻译出版同一作品,如其价格与国内同类作品的通行价格相似,则强制许可的许可证应即终止,但库存书籍仍可继续销售。这个规定对申请强制许可有威慑作用。

  ⑤ 广播电视组织为了用于教育广播或者向特定专业的专家传播专门技术或科研成果的广播,也可申请翻译许可证。

  ⑥ 应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2、复制强制许可

  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提交关于利用伯尔尼公约附件第3条关于复制权优惠的发展中国家,其主管机关有权在下列条件下发给非独占的和不可转让的许可证,以代替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复制专有权:

  ① 复制许可证适用于以印刷或其他类似形式复制出版的作品。此外,还适用于以视听形式合法制作的视听录制品,包括其中的受保护的作品,以及以许可证申请国通用语文翻译的该视听录制品中任何文本的译文。但供娱乐用的视听录制品不在内。

  ② 颁发许可证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广大公众或者系统教育活动的需要。

  ③ 作品的某一版本自首次出版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后,著作权人没有在有关发展中国家以该国同类作品的通行价格销售该版复制本的,该国主管机关可以颁发许可证。上述的一定期间,自然科学和物理学(包括数学)以及与技术有关的作品是自首次出版后满3年,其他作品分别为5年或7年。期间届满后,必须再等6个月或3个月才能颁发许可证。

  ④ 颁发许可证以后,著作权人仍可以许可其他人复制出版同一作品,如其价格与国内同类作品的价格类似,许可证应即终止,但库存书籍仍可继续销售。这个规定对申请强制许可有威慑作用。

  ⑤ 应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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