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权利

  伯尔尼公约对精神权利没有规定保护的期限,只说在作者死后至少应当维持至经济权利期满之日,并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本国法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然而,如果有的国家在批准或者加入公约时,其本国法并未规定在作者死后保护其全部精神权利的,可以规定其中某些权利在作者死后不予保护。这一规定考虑到了采用英美法传统国家的情况。因为按照这种传统,保护精神权利是由普通法特别是由诽谤法来处理的。

  2、经济权利

  (a) 一般规则

  伯尔尼公约规定,公约的保护期限是,作者一生加上死后50年,自死亡之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这是最低标准。该公约条文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这是指经济权利而言。保护期限在作者死后加上一段较长的期间,主要是为了使作者的继承人在纪念他的期间能够通过他的作品获得利益。

  (b) 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关于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根据伯尔尼公约,缔约国可以规定在作者同意向公众提供作品后50年届满,自提供给公众后次年1月1日起计算。如果在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向公众提供,则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50年届满,自作品完成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c) 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根据伯尔尼公约,摄影作品以及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各缔约国自行规定,但这期限至少应当持续至作品完成之时起25年之末,自作品完成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

  (d) 隐名作品和化名作品的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给予隐名作品和化名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品合法地提供给公众后50年届满,自向公众提供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所谓“合法地”,是指经作者同意的意思。如果根据作者釆用的化名,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作者的身份时,则其保护期限与普通具名的作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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