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著作权,首先应当了解著作权保护什么。

  过去有一种说法: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形式,不保护作品的内容。对音乐作品和美术作品,这一点比较好说。但是对文字作品,这一点比较难以说明。因为文字作品,文字可以说是形式,但文字和内容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是很难分开的。例如小说,有的长篇小说几十万字,包含着作者塑造的一些人物、情节、对话,谈论一些问题,反映作者的一些主张、观点,等等。难道把所有这些东西都认为是内容,而不加以保护吗?那么保护这些文字有什么意义呢?如果要保护,其中哪些是著作权保护的,哪些是著作权不保护的呢?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著作权保护各种表达,而不保护构思、过程、运转方法或者数学概念本身。这是国际条约中的一个规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我们应当以此为准,理解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知识产权协定的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著作权不保护构思、过程、运转方法或者数学概念本身(以下简称为“构思”)。著作权保护的是构思的表达。然而,什么是表达呢?国际条约和各国著作权法对此都没有规定。英语“expression”一词本身就有“词、词语”的意思;这个词还意味着用语言、神色、动作等“表示、表达”意见、感情等。表达意味着说出、表现、披露。这就比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形式宽多了,因为表达可以指表达的形式,但并不只限于形式,还可以包括表达的内容。当然,所谓内容,是不包括构思、过程、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在内的。

  在著作权法中,区分受保护的表达和不受保护的构思,是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关键。构思不受保护,不是说构思不重要,而是构思太重要了,不能使构思受到作者专有权的垄断。为了有利于人类的文明进步,构思需要自由交流。然而,一件作品中哪些部分属于构思,哪些部分属于表达呢?如果一个人逐字逐句地抄袭他人的作品,那当然抄袭了他人构思的表达,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是著作权不能仅仅局限于做这样的事来反对抄袭。如果是这样,人们只要把文字变化一下,就仍能自由使用他人的作品而不会受到制裁了。另一方面,著作权也必须允许某些抄袭。因为如果不论怎样一般性的叙述,都不允许抄袭,那就与保护构思无异。

  在美国,法院在决定被告是否抄袭了作品中的表达时,采用一种“抽象性检验法”。这种检验法的大意是,如果一个作者抄袭了他人作品中抽象的一般性的叙述(作品说了什么),不算侵权;抄袭了其中具体的特定的叙述(作品怎么说的),可以认为是抄袭了表达。不过,也不是说所有具体、特定叙述的抄袭都应当认为是抄袭了表达。在同一类主题中有些常见的事物,虽然很具体、特定,但是抄袭了也不能认为是抄袭了表达。这些是需要 具体分析的。

  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字、音乐、艺术作品,是指保护作品构思的“文字的”、“声音的”和“线条、形状、色彩的”表达,而不是指保护构思本身。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如发表、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权利,以及经济权利,如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都是针对作品的表达而规定的。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这些权利,都是为了保护作品的表达。著作权保护作者用文字、数字、符号、乐符、线条、色彩、声音或者形状等来表达其构思、情感或者反映客观事物的作品。著作权保护作者将文字、数字、符号、乐符、线条、色彩、声音或者图形等等加以选择、组合而予以表达的创作力。音乐作品用声音表达,绘画用色彩、线条 表达,雕塑、建筑作品用形状表达,文字作品则用语言文字表达,用口述、书写、印刷、复制等方法表示出来。其中汇编作品是用选择和排列的方式表达。所有作品的表达中都体现了作者的人格、个性、智慧和情感,包含着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这些成果中包括,例如:令人赏心悦目的彩图、震撼人心的旋 律、令人怀念难忘的极具个性的人物、情节、对话等等。这些都是著作权应当保护的。

  应当看到,作品是作者经过智力劳动而创作的成果,是其个性的体现。这种成果和个性已经融合在作品的整个表达之中,与表达密切结合在一起。例如用文字表达,文字中就必然包含着作者的智力成果和个性,其成果和个性与文字形式很难区别开来;有些作品流传久远,好就好在其优美的文字表达。用其他方法和形式表达,情况也是如此,例如一些令人难忘的震撼人心的音乐旋律。因此,以小说为例来说,作者创作的全部人物、情节和对话,是他经过智力劳动创作的成果,已经融合在整个文字的表达之中,无法分开。保护智力创作的表达,必然要保护全部人物、情节和对话。因此,抄袭或复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是侵犯作品的表达。如果将小说的表达文字、形式加以改变,而基本上利用小说中的全部人物、情节、对话,或者只对这些内容作一些不重要的改动,而改编为戏剧、电影、电视剧、连环画,或者从原来的语言文字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那么只要这些改编和翻译作品令人看来实质上与原小说没有根本的区别,也就是令人看了能“认得”出原小说中的人物、情节、对话,那就是抄袭或者说基本抄袭了原小说的表达,侵犯了原小说的著作权。尽管在作品的类型上、文字上或者在其载体上有所变化,仍然是侵犯原作品的表达,应当获得作者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这同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达是不矛盾的。因为表达不是抽象的、虚无缥缈的,是有具体内容的。

  可以说,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中那些有创作性的表达,诸如作者表达一种构思的特别方式。

  同一个主题,例如,男女爱情问题通常是古今中外小说的主题,再具体一点说,恋爱小说也可以分为一些类型,每一种类型的小说都有一些共同特点。这些类型,甚至每一种类型的一些共同特点,都是不受保护的,任何人都可以描写。但小说中描写的形形色色的人物、曲折而引人入胜的情节、有趣而闪耀智慧的对话等等,则是各个作者智力创作的成果,属于小说表达的范围,是应当受保护的。又譬如,长城这个主题,谁都可以绘画,即使站在同一个地理位 置,即使画得大同小异,只要是各人独立创作的,就会体现各人的个性、情感和用笔的特别手法。这就是各人的表达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就是这种表达,不是他们所画的长城。

  作品中有些内容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作者具有独创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决不能扩大到作品中的任何构思、过程、方法、系统、运转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不论作品是以何种形式对其加以描述、讲解、说明或体现的。这个规定可以参考。此外,历史、地理知识、自然规律、客观事实以及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等等,也都不在著作权保护之列。

  作品中提出的一些设想、意见、计划、方案等等的实际应用和工业应用,也不受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法并不禁止他人将作品中的设想、意见、计划、方案运用于实际或者工业方面。例如,一座多功能建筑设计图,著作权并不保护它的结构、功能,也不保护它的建造方法。一篇关于手提式无线电视接收机的方案的文字作品,著作权并不保护其中所说明的电视机结构和制造方法。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印或翻译该作品,但是他不能依靠著作权来禁止他人利用其说明,制造和销售这种电视机。保护作品中的技术构思、方案、方法的应用是专利法的任务。他应当在出版他的作品以前向专利局申请该电视机的有关专利。他只有在获得专利权以后,才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利用书中的说明制作和销售那样的电视机。关于这一点,著作权的作用和专利权是显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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